假冒偽劣、格式條款、虛假宣傳、商家毀約……作為消費者,面對這些消費糾紛,如何用法律武器捍衛自身權利?
近日,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社會公布2021年消費維權、行政處罰典型案例,以此警示商家誠信經營,引導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營造社會共治的良好氛圍。
案件一:錦云府樓盤物業違規收取業主“出入證工本費”案
[案情]
2021年7月1日達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的舉報投訴件后,立即派執法人員到當事人所在的達州市達川區南國大道368號錦云府1號樓物業服務中心進行了現場檢查。
經查明: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5月27日止,錦云府樓盤物業,收取“裝修出入證工本費”計11880.00元;截止2021年7月11日,對3戶進行了退款,退款金額為:80元。違規收取“裝修出入證工本費”共計11800.00元。查處后,物業公司將此款分別轉入業主的物業費用預存。
達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對該物業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3760.00元(大寫:貳萬叁仟柒佰陸拾元整)的行政處罰。
[評析]
物業公司違規收取“出入證工本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即“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執法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達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做出了行政罰款人民幣:23760.00元(大寫:貳萬叁仟柒佰陸拾元整)的行政處罰。該案是一起侵害民生的案例,也是一起典型的“訴轉案”。
近年來,小區物業違規收費侵害業主權益事件逐年增多,該案例是物業未按規定執行政府指導價違規收取“裝修出入證工本費”,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民生的違法行為,如果不能及時、有效地處置,將有可能引發群體事件,影響社會的穩定。該案例對規范物業管理具有指導意義。
案件二:四川鐵投晟瑞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價格違法案
[案情]
2021年8月31日,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舉報,執法人員依法對四川鐵投晟瑞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渠縣辦事處錦悅半島小區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明:四川鐵投晟瑞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進駐渠縣“錦悅半島”小區,與小區業主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向洋房業主收取2.6元每平方米的前期物業管理費,每平米高出政府指導價0.8元,另向業主收取5元每本的出入證工本費。至檢查時,該公司向洋房業主多收取前期物業管理費75350.4元,收取出入證工本費1655元,共計違法向業主多收取相關費用77005.4元。
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規定,對四川鐵投晟瑞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115508.1元的行政處罰。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渠縣發改局、渠縣房地產管理局《關于規范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的通知》(渠發改價格[2011]26號)第二條規定:“我縣物業服務收費按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住宅(不含別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及其他非住宅物業的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收取了裝修管理服務費用,不得再收取裝修工出入證工本費、電梯使用費等其他費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損壞的,費用由直接責任人另行承擔。”
錦悅半島小區6棟至12棟洋房不屬于別墅及其他非住宅物業,該物業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15508.1元的行政處罰。該公司向業主退還了多收取的工本費及物業費。
案件三:萬源市普眾酒行虛假宣傳案
[案情]
2021年4月28日,萬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萬源市普眾酒行經營場所及其在萬源市萼山劇場一號廳集會現場進行突擊檢查。
經查,萬源普眾酒行從貴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130元/瓶的價格購進趙氏普眾酒若干,自2021年4月10日起租用萬源市萼山劇場一號廳作為集會場所,并通過聘用宣傳員對外宣傳“萬源市萼山劇場一號廳每天早上七點有健康講座,免費發放雞蛋和掛面以及有包治百病的藥酒”等內容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場參加集會。在集會中,當事人向參會者宣稱其所銷售的趙氏普眾酒為“蛇酒”,含有“蛇靈”,可以治療任何疾病,并告知參會者“想要疾病好得快,就要多買多喝”、“趙氏普眾酒含有‘蛇的靈魂’可以幫助祛病驅邪”等理論,并現場銷售趙氏普眾酒,銷售價格為280元/瓶。
萬源普眾酒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萬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趙氏普眾酒屬于普通預包裝食品,并無治療疾病的功效,當事人為了提高產品的銷售量,虛構產品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效,通過集中講課、播放視頻等方式對外宣傳,致使消費者對產品效能產生錯誤認知。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所銷售產品有合法來源,在行政機關對其檢查后關門停業,停止違法行為,并積極配合行政機關的調查詢問,予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結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相關規定,對當事人虛假宣傳的行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4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不向消費者傳遞錯誤的信息。但近年來,卻不少無良商家惦記著老年人的錢包,借助“名人”造勢、“患者”現身說法、“專家”推銷、打著免費送財送物的慣用伎倆忽悠哄騙。老年人群體成虛假宣傳“重災區”,屢屢被騙的事件不斷警醒著社會。本案屬于典型的對消費者虛假宣傳案例,當事人以免費領取雞蛋面條為餌吸引消費者特別是老年人參加所謂健康知識講座,在健康知識講座中穿插兜售其虛假喝酒治病理論,最終騙取消費者信任從而達到銷售其產品目的。市場監管部門鄭重提醒廣大消費者,疾病應當前往正規醫療機構就醫,切不可盲信盲從。
案件四:通川區人人居安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中心涉嫌虛假宣傳
[案情]
2021年9月1日,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達州人人居安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中心以達州市消防大隊的名義,多次電話聯系舉報人讓其前往人人居安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中心進行消防培訓,實際上是售賣消防產品。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立即安排執法人員對其進行檢查。
現場檢查發現,該經營場所30平方米,工作人員10人,正常營業,工作臺上發現有“話術及應對方法”和“內勤統一培訓方案”各一份資料共計11頁;里面的內容有“我們不是消防隊,我們是做前期消防安全知識宣導,消防隊負責后期的檢查驗收處罰以及搶險救援滅火”等宣傳字樣。通川區局給予立案調查。
經調查,達州人人居安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中的銷售模式主要是教員進行實地講課,其講稿資料“話術及應對方法”和“內勤統一培訓方案”是由公司自行制作的,然后再由員工給客戶講解和宣傳。“話術及應對方法”資料上面的第一點“你們是不是消防隊”?答:我們不是消防隊,我們是消防安全服務中心。我們和消防隊是兩個不同的部門,我們是做前期消防安全知識宣導,消防隊負責后期的檢查驗收處罰以及搶險救援滅火。“話術及應對方法”資料上面的第二點“你們是不是政府單位?答:現在我們劃分在編制外,只是工作還是做的編制內工作”。“話術及應對方法”資料上面的第三點“你們是不是應急管理局?答:我們只是隸屬于他們監管”。講課后,如有客戶需要購買消防產品填好“社會化消防宣傳問卷調查表”,調查表內有詳細的產品介紹和價格,例如多功能手電筒168元/支、國標新型水基環保不銹鋼滅火器2L368元/支新型滅火毯168元/盒,納米粒子滅火器368元/支等等,引導被培訓人員購買消防產品。經函詢通川區消防大隊,得知通川區消防大隊未委托、指派任何第三方開展消防培訓宣傳事宜。
[評析]
達州人人居安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中心在培訓中以消費者容易被誤導的講課方式及講課語言進行消防培訓,變相誤導消費者購買其產品,構成虛假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依據《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改正;2、處罰款3000元。
虛假宣傳,助長了社會的不良風氣,還容易誤導消費者消費,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打擊虛假宣傳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意義重大!
案件五:通川區北山鎮家樂超市銷售假冒“云南白藥”牙膏案
[案情]
2021年10月14日,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投訴舉報后,對碑廟轄區一超市銷售假冒“云南白藥”牙膏進行檢查。
經查:發現通川區碑廟鎮家樂超市貨架上擺放有“云南白藥”牙膏29支,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張春維現場對該批牙膏進行了鑒定,并出具了鑒定書,該批牙膏非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屬于假冒商標侵權產品,執法人員對該批牙膏進行扣押。據當事人陳述,該批牙膏是2021年9月15日一男子上門銷售,送到門市上立即結賬,超市沒有供貨方的營業執照及其他信息,該批牙膏尚未售出即被查獲。截止查獲時,再與供貨方聯系,供貨方不接電話或關機狀態,無法追溯假貨源頭,所以只對當事人行為進行調查。
該超市銷售假冒“云南白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對當事人依法作出:沒收侵權牙膏29支,并處罰款1000元。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事實、情節和改正情況,予以從輕處罰。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牙膏29支,并處罰款1000元。
假冒商標侵權領域一直以來都是一個難題。由于各個廠家的產品防偽標識只有廠家才能辨識,執法人員難以辨別。再加上廠家打假人力有限,很難做到全面覆蓋,導致目前市場上假冒商品泛濫。通過本案的查處,對侵害注冊商標,保護商標注冊人利益,維護市場環境、公平競爭起到震懾作用。
案件六:粥朋天下利用網絡違法銷售食品案
[案情]
2021年5月18日,達州市達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12315平臺投訴,依法對位于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三里坪街道麻柳大道244號的達州市達川區粥朋天下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明:當事人辦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核準的經營項目為“熱食類食品制售”,制售涼菜的經營行為,已經超出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間,達川區粥朋天下餐飲店,通過網絡在美團上對外銷售其制作的私廚涼拌黃瓜,共對外銷售31份,每份售價8.55元,營業收入共計265.05元。執法人員對其進行現場檢查后,當事人將美團上私廚涼拌黃瓜菜品下架處理,停止了違法經營行為。
達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做出了如下行政處罰:1、立即停止銷售涼菜的違法行為。2、沒收違法所得265元。3、處以5000元的罰款。
[評析]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
根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265元,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通過網絡銷售未經核準食品的行為,是一起典型的網絡銷售違法案件。隨著社會的進步,銷售消費模式的改變,人民群眾通過互聯網購物、消費的現象增多,侵害消費者權益和引起消費糾紛投訴也逐年上升,這就對線上線下同步銷售行為的監管,對我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加強線上經營者監管的同時,也要對線下經營者的實體操作間加強監管,才能有效地杜絕食品違法行為和食品安全隱患的發生。同時,該案例是通過消費者投訴、舉報發現的案例,通過解決經營者與消費者的消費糾紛矛盾,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并對經營者實施了行政處罰,也是一起典型的“訴轉案”。
案件七:謝宗華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案情]
2021年1月18日,根據舉報,開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會同上海水星家用紡織品股份有限公司市場管理專員對位于開江縣金山大道141號附1號由當事人謝宗華經營的店招為“中華家紡”的門市進行了現場檢查。
經查:在“中華家紡”門市內檢查發現待售的商品“水星家紡”409套(件)、“百麗絲”55套(件),以及已經銷售出的“水星家紡”、“百麗絲”12套(件)等,共計476套(件),經商標權利人鑒定,均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經第三方評估事務所評估,貨值金額達12934.00元。
“中華家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已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開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家紡產品;2、罰款241868元。
[評析]
該案件查處的過程中存在著商標侵權案件的普遍難題:一是隱蔽違法行為發現難,經商標權利人鑒定才能認定假冒侵權;二是商品貨值認定難,侵權商品品種、數量多,經專業評估機構評估才能確定違法金額;三是執法取證難,涉案商品流向四川、重慶兩省多地,啟動川渝兩地市場監管部門聯動執法機制開展調查,收集證據。
當事人銷售侵權商品,嚴重侵犯了企業合法權益,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營商環境,打擊了企業創新發展積極性,也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利益。本案的查處充分體現出監管部門打擊侵權假冒行為、為消費者維權、堅決維護尊重知識產權、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營商環境的決心,達到“打擊一個,震懾一片”的警示教育目的,同時也起到了對“消費者有提示,對經營者有警示,對行業有警醒”的作用。
案件八:萬源市平哥鮮肉店銷售以次充好的豬肉案
[案情]
2021年4月21日,萬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萬源市古東關街道平哥鮮肉店豬肉門市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2021年4月19日,當事人從王某處購進母豬肉75公斤(經過檢驗檢疫屠宰上市),在其門市內混同其他正常豬肉進行銷售,銷售價格為20元/公斤,銷售過程中未向消費者明示所售賣的豬肉為母豬肉。截止案發,該批母豬肉剩余47.8公斤(含本局查獲29.8公斤,當事人主動上交18公斤),售出和損耗共27.2公斤;據當事人和供應商供述,當事人在案發前有多次進銷母豬肉行為,價格隨行就市,數量已不可考。
萬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評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豬肉作為日常生活消費中的主要肉類,其品質關乎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在本案中當事人為追求利潤在未向消費者明示的情況下將作為次品的母豬肉(母豬肉可以銷售并食用,但應當設置公示牌向消費者明示)混同正常豬肉同等價格進行銷售,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市場監管部門能夠及時出手整治,打擊不法行為,切實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督部門鄭重向消費者提示購買豬肉請查看經營者的豬肉檢驗檢疫票據。
案件九:宣漢縣好來影業有限公司強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商品服務以及規定單方享有最終解釋權案
[案情]
2020年12月17日,宣漢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投訴舉報,對胡家鎮好來影院進行執法檢查。
經查,該影院內張貼有“為了您的飲食安全,影城謝絕自帶食品”的海報,影院發放的會員卡上注明:“本卡最終解釋權歸本影院所有”,投訴舉報情況屬實。
宣漢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給予責令改正,并罰款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評析]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好來影院內張貼“為了您的飲食安全,影城謝絕自帶食品”海報,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會員卡上“本卡最終解釋權歸本影院所有”屬于不平等的“霸王條款”,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當事人兩項違法行為合并,故采取頂格處罰力度,給予責令其改正,并罰款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十:大竹輝潤佳商貿有限公司涉嫌經營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案情]
2021年5月18日,消費者黃某通過12315投訴舉報在四川省輝潤佳商貿有限公司(好又多超市大竹店)購買一盒皮蛋,超過保質期。大竹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派出執法人員開展檢查。
經查,消費者黃某于2021年5月18日在四川省輝潤佳商貿有限公司(好又多超市大竹店)購買瓊欣松花皮蛋(綠心),出示的購物憑證與四川省輝潤佳商貿有限公司提供的在2021年5月18日銷售瓊欣松花皮蛋(綠心)記錄內容一致,該產品合格證標示的生產日期為2020年10月27日,保質期6個月,購買時已超出保質期,消費者投訴屬實。
大竹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理:1、沒收違法所得19.8元(大寫拾玖圓捌角);2、處罰款15000元人民幣(大寫:壹萬伍仟圓整)。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本案中消費者在發現購買的食品超過保質期后,消費者保留購物小票、過期食品等重要證據成為維權成功的重要依據。
以案說法既是提醒商家要誠信經營,也是提醒廣大消費者知法、懂法、守法,遇到問題時能夠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誠信經營文明消費,我們攜手共促消費公平。